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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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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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甲乙双方所在地的有关地方规定,鉴于乙方愿意到甲方工作,甲方也同意接受乙方为其工作,并且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没有劳动关系,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工作岗位: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或调动,并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四条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按照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安排乙方的工作。
第五条 甲方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甲方所在地政府的放假安排,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安排乙方带薪休假(因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安排的乙方加班除外)。
第六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工具和职业危害防护,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的各项法规,并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的岗位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入职教育、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岗位培训及其它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接受甲方安排的各种与岗位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依照甲方的工薪管理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工资水平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对因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列的休假节日期间加班,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的工薪管理制度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月工资见《薪酬福利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予以扣缴。
第六章 社会保险及公司福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甲方负责按时为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或政策,结合公司的经济效益,制定符合甲方实际情况的公司福利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福利。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中有利于乙方者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其病假工资按照甲方的考勤制度执行,同时享受公司相应的医疗福利。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照甲方要求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执行的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保守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开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不得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具有劳动/劳务关系和工资报酬的第二职业。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活动中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个人回扣。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聘)用条件的;
(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四)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试用期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 未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 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包含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一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本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但甲方可以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四十一条之后进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除本合同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出具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二)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解除本合同,按照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和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为标准:
(一) 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一)项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当依照国家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 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三)项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 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六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甲方所在地上一年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七条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终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规定,除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 甲方为录用乙方所支付的直接费用;
(二)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
(三) 对甲方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九条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承诺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隐瞒其与原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造成甲方对乙方原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十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合理、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甲乙双方均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方加盖印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签字后,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第五十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对本合同正文内容的增加、修改、删除等变更,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合同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以前连续劳动合同中,最后一次签订的《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以及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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