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及股东权利的规定。
【新旧对比】本次修订,相关法条位置做了调整,2018《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组合成本条,并在第二款增加了一个限定词——“对公司”。
【条文解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依法出资到位,且未抽逃,那么无论公司亏损,还是对外负债,股东个人均无需在出资额以外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可以预计自己的最大亏损额,从而起到鼓励投资、积聚财富、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第二款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股权,主要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参与管理权,其中财产权是基础,是股东出资直接的目的;参与管理权是手段,是实现股东财产权的有效途径和保障。
【延伸阅读】
一、蒸汽机、电、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哪个是近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
曾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的尼可拉斯·巴特勒说过,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即便蒸汽机和电力也略逊一筹。
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两个问题:
第一是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可控。这种投资风险有限,但收益可能无限的制度,能最大程度激发人类本性中以小博大的冒险因子,愿意拿出钱来。
第二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把钱投到公司,获得相应股权的同时,这笔钱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公司成为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的组织,其财产像个人财产一样受到保护、不可侵犯。
因此,投资人可以大胆投资,最坏的结果无非是亏完全部投入,但是,公司如果经营良好,则可能获得超额利润,甚至无限收益,远超初始投入的钱财。
事实已经证明,公司成为筹集资金最有效的方式,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
二、有限责任的例外和反正。
股东的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例外情形。
被称为公司制度两大基石的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被股东滥用的危险,进而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危害整个公司制度。
为了对冲前述风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现了,以期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如果公司独立人格被否认,则股东有限责任的逻辑基础就不存在了,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公司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
我国新旧《公司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三、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父子公司,有什么风险?
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我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公司法》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意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股东很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因为股东身份特殊,且利益高度统一,公司股权实际上归属于同一主体,从而被视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这类公司,在面临人格否认诉讼时具有更高的举证义务,而一旦公司人格被法院否定,那公司的对外债务也成了股东的共同债务。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364.html,作者王永利律师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为多位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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