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新旧对比】本条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表述。三审稿后又在正式稿中新增“职工”、“根据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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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强调了“职工”权益保护,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并列,并在其他相关条文中规定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参与公司管理的。用词“职工”略带计划经济时期色彩,根据内容与语境应该指公司中无职位员工和低职位员工。
1999年《公司法》曾有“根据宪法”的内容,2006年修订时删除该内容。本次修订再次加入该表述,意在强调宪法系根本大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
【条文解释】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而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运营、注销及与其有关的内对外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本条规定,可知我国公司法主要有四个目的:
一、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国家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6字方针,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步《公司法》施行。公司很快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成为经济增长、民富国强、科技创新的发动机。与此同时,如何规范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行为,如何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如何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需要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为公司设立和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使得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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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在设立、经营过程中主要关涉四方面的主体,即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公司是以资本聚合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人,享有股权;职工是公司经营的重要参与者,公司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而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与公司发生交易时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各方的合法利益都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内对外关系,并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平衡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关于企业家精神,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揭示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五个方面。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大程度地激发作为微观经济细胞的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宏观经济的长久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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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为多位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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