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原审第三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人民法院(2023)_________号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一审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罔顾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刻意轮番引导、暗示、明示被被上诉人改口说出其与上诉人之间交易系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_人民法院(2023)_________号民事裁定,并指另其实体审理本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在本案开庭之前,被上诉人一直陈述是其本人与上诉人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从未有过其与上诉人之间系代表企业进行交易的表述,对此,_________号、_________案件的庭审笔录(讯问笔录)和民事判决书均予以记录和确认,一审时,这些材料都提交了法庭,而并非一审裁定书书所述的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2、庭前书记员了解情况时,尽管其多次厉声提醒解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没有认可当时的交易是公司行为,而一致认为系个人交易,因为事实如此。在法庭询问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多次诱导原告承认“BB”是指”BB用品有限公司”;多次引导、暗示、提醒让被上诉人说出当时是“AA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行为,最后被上诉人勉强改口称其与上诉人的交易是公司行为(之前一直承认是个人交易),称其当时为AA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业务经理,该陈述被记录在案。
实际上如前所述,之前被上诉人从来没有说过“AA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第三人了解当时情况,也说交易是个人行为,在签完笔录后他就向书记员说,你们引导被上诉人说假话,歪曲事实,是违法的。
3、因被上诉人改口问题上看出法庭询问倾向、并被索要银行账号打算退还诉讼费后,庭后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_________管理委员会、AA饰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配偶为被告。
因为据上诉人了解,AA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_________物资供销公司(已注销),而_________物资供销公司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_________管理委员会,被上诉人夫妇当时是AA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用AA贸易有限公的执照进行经营。同时,上诉人夫妇又经营着AA饰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夫妇、AA贸易有限公司、AA饰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财务、人员高度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均应被追加为案件被告参与诉讼。但上诉人提交了合理诉求仍被驳回。
4、上诉人认为,一审承办法官应该在双方均认可是个人交易时继续审理本案,也应该在其引导、暗示、明示终于使得被上诉人改口称系公司行为后,通知上诉人申请追加的被告继续审理本案,而不能以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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