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合议庭,尊敬的李法官:
就张某某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张某某代理人发表如下简要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张某某向上诉人实际出借37万元(其中包括35万元的本金,2万元的利息),而非10万元。
1、张某某提供的《借据》表明上诉人向张某某借款37万元,上诉人应自2019年5月11日起每月25日还款2万元,于2021年1月25日还清,《借据》的内容既是对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也是一份约定明确的还款计划。按照交易习惯,出借方一般将还款计划中的借款全部交付予借款方后,借款方才会按照出借金额制定还款计划,故《借据》中的37万元应当为借贷的实际发生金额。
2、上诉人称仅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该10万元系2018年7月25日由案外人受张某某指示转给上诉人,而《借据》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晚于上述转账时间,本案为先转账再写《借据》,若上诉人仅仅借款10万元,不可能在后期写下欠款37万元的《借据》,故借款的实际发生额应当以《借据》为准,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张某某提供的录音表明,上诉人已亲口承认向张某某借款30几万元,并承认应每月向张某某还款2万元,录音证据与《借据》能够互相佐证,证明上诉人欠37万元的事实。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张某某代理人:
2021年___月___日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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