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本案判决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但案件纠纷发生于2020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书援引的是《合同法》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生效前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除《合同法》外,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顾客李某从商户邰某某处订购了衣柜等多件家具,签订合同后李某支付了全部定作款8万余元。但邰某某收款后未能按时供货,双方遂于2020年10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仍未送货,则邰某某赔偿李某4万余元。
到期后邰某某仍未供货,李某于转年初诉至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8万余元并赔偿《补充协议》约定的4万余元。
庭审时,邰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8万余元货款,4万余元违约金,相当于法院支持了李某46%的违约金。
三、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法院不会支持如此高的违约金。但是,凡事都有例外。
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就送货时间重新约定之后,邰某某仍旧违约,法庭判决其承担高比例违约金,判决书对此无多论述,律师分析其可能被法庭认定为性质恶劣,属恶意违约,而且其在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见其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减少违约金,同时因其不到庭,法官也无法向其释明该项规定,故而支持了李某主张的全部违约金。
据悉,一审判决后邰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我们知道,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违约金数额过高过低如属当事人自愿约定,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则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因此在当事人未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时,法庭一般不主动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
如当事人就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法庭可根据双方证据,综合考虑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裁判标准一般以不超过守约方损失的120-130%作为过高与否的标准,以低于损失的80%作为是否过低的标准。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由守约方承担违约金过低的证明责任。
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约金问题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及维权路径。
四、最新的 “违约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32.html,作者王永利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在金融领域有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多次参与企业股改挂牌法律服务工作,为多家建筑企业追讨工程款、欠款,为多家国企民企处理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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