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股东离世后,其名下股权继承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股权是否为合法有效遗产;二是公司对于股权继承有无特别约定;三是继承人内部依何种方式、由谁继承,这涉及到《民法典》中继承编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
先看第一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股权属于遗产范畴,但现实里经常出现“股权代持”、“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等情形,也即虽然该股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实际上出资、经营和收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名下股权有可能未能被认定为遗产。
第二个问题,有限公司是资合兼人合的公司,股东结构具有闭合性,股东之间因彼此了解、信任及情义才选择共同创业,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犹显重要。故而有的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股权不能继承,一旦有股东去世,则由其他股东强制购买或者由公司回购该股权,公司章程如有类似约定,则继承人只能接受相应的股权对价,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第三个问题,要先看离世的股东有无遗赠协议、遗嘱留存,有则依之,无则法定。如有多位继承人且无法就份额比例协商一致诉诸法院,法院最终会结合各方赡养义务履行等情况,判决各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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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在金融领域有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多次参与企业股改挂牌法律服务工作,为多家建筑企业追讨工程款、欠款,为多家国企民企处理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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