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公司决议,指的是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对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以对瑕疵决议进行救济。但是,无论是决议无效之诉,还是决议可撤销之诉,试图解决的都是已经成立的决议,未能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如果出现决议根本就不成立的情况,比如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虽然召开过但未形成有效决议,那该如何处理?
现行《公司法》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没有相应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了对该种决议瑕疵的救济。
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该条列举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中,第一项、第二项为未开会、也未表决,一般称之为决议不存在;第三项、第四项包括虽然开会,但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规定,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一般称之称为未形成有效决议;第五项为兜底条款。
修订中的公司法将该条引入了审议稿中,即三审稿第27条,但该条去掉了第五项兜底条款。
三审稿中,分别将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分条规定,分别为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至此,关于决议瑕疵的各种情形都有了相对应的救济依据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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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在金融领域有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多次参与企业股改挂牌法律服务工作,为多家建筑企业追讨工程款、欠款,为多家国企民企处理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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