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现答辩如下:
首先需要指出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系案外人____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____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招聘,并受指派在答辩人处从事电工工作,答辩人、被答辩人与招聘单位三者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案外人____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____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答辩人为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期间,被答辩人的工资由案外人______有限公司发放,社保由______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既然非劳动关系就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被答辩人工作时间为2018年1月-2019年11月。据了解,2019年11月被答辩人与用人单位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工作性质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被答辩人所处的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派遣期限已到期,所以重新回到派遣单位即案外人____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____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安排到其他用工单位。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以上理由被答辩人的请求事项2、3以及4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被答辩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过时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15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被答辩人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仲裁,其主张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2018年12月3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过时效。
第三、被答辩人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方式有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应司法判例可知加班费不应当计入双倍工资差额中。
第四、被答辩人计算经济赔偿金的方式有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7条及相应司法判例可知加班费不应当计入经济赔偿金中。
第五、被答辩人计算加班费有误,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被答辩人从未在工作日有过延时加班的情形,因此不应该有延时加班费。
第六、被答辩人计算的加班天数有误。例如2018年3月并无法定节假日,而被答辩人的计算中却写有8个小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请求事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致
深圳市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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