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第2、3、4项诉讼请求(对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答辩)。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AA房产交易经多轮磋商,前后历经四五个月,该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答辩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打算购买一处房产。2021年11月初,答辩人委托张某某帮忙联系,张某某接受委托后同时联系了熟悉的中介裴某和李某。其中李某先后介绍了几处房产,答辩人经过比较,觉得AA的房产地点、面积、价格等比较适合,就开始重点关注该房产。后来答辩人、AA通过张某某和中介李某,就房产价格、意向金缴纳与否、被法院查封物品的处置、交房时间节点、房款支付时间、定金金额、违约金、交易流程,合同文本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历经四个来月。
2022年3月15日,与AA及BB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2年3月29日,答辩人、AA在房管局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2022年4月18日,答辩人从房管局取得案涉房产不动产权证书。
二、答辩人就案涉房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为保证交易安全,在房管局拒绝差额资金监管的情况下,采取了银行共管账户的方式对交易资金进行共同监管。
2020年7月,案涉房产被______人民法院以13389040元作为二拍价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答辩人和AA最后商定交易价格为1400万元,系合理价格。
2022年3月15日,也即《房屋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AA通过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定金。2022年4月1日,因房管局规定不可以差额监管购房款,为保证交易安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浙商银行开设共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账户为______。2022年4月2日,答辩人按照约定将1295万元转入该账户。
三、答辩人合法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2022年4月18日,答辩人从房管局取得(2022)______号证书。
根据答辩人的审查,案涉房产系AA合法取得,并拥有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交易时AA拥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
答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取得房产,支付合理对价,房产通过合法正当手段已经过户至答辩人名下,并取得政府房产部分颁发的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物权部分的规定,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房产“动的安全”,避免破坏已经稳定的物权状态,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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