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2、判决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
3、判令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原告在办理变更石家庄_________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系该公司股东、监事)经营范围增项时被告知自己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石家庄_________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手续,原因在于被告被吊销——相关信息显示原告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此前原告对被告一无所知,此时原告方才发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成为远在天津的被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告相关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企业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注册资本:__________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12日
营业期限自:2016年09月12日
营业期限至:2036年09月11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8年06月26日
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住所:__________大厦3-39-13
经营范围: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办公用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此前从未到过天津,也从未在天津投资、设立过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企业,对于被告公司的经营更是毫不知情。发现问题后,原告赶赴__________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分析应该是被告在设立和运营中伪造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登记注册,对此原告询问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时为何不采取面签的方式,工作人员称他们只是形式审查,且也不能提供该企业的信息,并建议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
这是原告有生以来第一次来到天津。
原告曾于2015年2月份丢失身份证,并及时在户籍地挂失补办,于2015年3月4日取得新身份证。对于无故成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现状,原告既无成为被告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未向被告出资及参与其经营管理,更未享受任何股东权利,可以肯定的是,被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原告的签字均系伪造。原告被冒用名义并被登记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情形给原告造成工作上极大的不便,经济上极大的损失和精神上极大的困扰,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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