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
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原告并未收取被告的质量保证金和营业员服务保证金。
被告并非《场地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并且该合同的第三条的第3款和第4款约定,质量保证金和营业员服务保证金系案外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收取,被告没有收取该二项费用,退还也无从谈起。
二、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原告无权收回装修耗材,也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损失,原告亦不存在丢失家具物品的事实。
双方签订的《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展位的全部装修归商场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答辩人无须为此向承租方再支付任何费用补偿”,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根据以上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原告无权收回店面装修耗材,并且答辩人不应当支付任何赔偿补偿。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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