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告一):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被告二):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一):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一):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答辩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没有证据显示________天钢一炼宿舍房屋参与了诉争房产的置换。
1983年,被告一哥哥____提议为妹妹____、妹夫____改善居住条件,提出由____、____居住的____伙单,和____承租的____天钢一炼宿舍房屋去置换一套房产。后____、____取得____212号房屋(以下简称“本案诉争房屋”),____、____给被告一哥哥嫂子200元作为换取承租权的费用,之后承租权归____和____,与被告一哥哥嫂子无关。当时____和____工作繁忙,由被告一哥哥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置换手续系由被告一哥哥一人代为操办,对于置换的过程答辩人并不知情,答辩人不了解被告一哥哥在置换时是否将____天钢一炼宿舍房屋也作为置换的对象,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哥哥原先承租的____天钢一炼宿舍房屋也参与置换,该房屋是否为增17号也无从知晓。
二、答辩人取得本案诉争房屋承租权时已经支付对价,也从未有过关于大间、小间的约定。
在办理房屋置换手续之前,答辩人已将200元给付哥哥嫂子,之后本案诉争房屋上的任何权利已与被告一哥哥嫂子无任何关系,原告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关于诉争房屋大间、小间的约定,是捏造的,不是事实。
三、____于2014年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已经取得产权,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____。
本案诉争房屋自1983年10月以来一致系由____承租,____于2014年支付对价,购买取得产权。____一炼宿舍房屋在置换前也仅仅是被告一的哥哥个具有承租权,答辩人当时也已支付合理对价。因为大间小间的事情系子虚乌有,原被告并未就购买产权事宜进行过任何磋商,原告也未支付任何价款,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四、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____系1983年10月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承租权,2014年购买取得房屋产权,自1983年至今已有38年,自2014年至今已有7年,在此期间原告从未主张过任何权利,根据《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此致
天津市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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