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双方合同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双方租赁合同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并未承诺过到期一定会续签合同,且根据双方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承租方特别同意,未经商场特别授权,答辩人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商场作出任何承诺。
___年___月___日,原告致函被告,告知被告《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终止。___年___月___日,原告致函被告,告知被告可以续签合同或不续签合同。答辩人给予了对方续签合同的选择权,但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续签合同。
二、原告所述的装修损失、流动资产贬值损失、营业受益损不存在,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当对以上各项损失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未装修过展位,仅对门头及部分灯具进行了布置,原告所售卖的产品系家具,不存在贬值的情况;若其营业收益降低也系受疫情影响。
另外,即便原告确实进行过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又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约定合同无论因何原因终止,亦无论展位是否经由承租人出资装修,答辩人无需为此向承租方再支付任何费用和补偿。
因此,原告无权主张装修损失赔偿。
三、保证金双方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3年一次返还,原告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在承租方没有未结客诉且质量保证金尚有余额的情况下,答辩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3年一次返还,故原告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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