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异议事项: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因租赁双方合同已与2019年8月31日终止,且被申请人未在举证期内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21.9条的约定,贵院不应对其鉴定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为此特提出异议,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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