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发生欺诈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出租者不应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害,三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直接损害,作为出租者的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赋予消费者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可以行使的赔偿权利范围应当为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属于直接损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从该条款规定的赔偿权利性质来看,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直接损害,作为商场出租者自身如果在此次交易中不存在欺诈行为,那就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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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在金融领域有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多次参与企业股改挂牌法律服务工作,为多家建筑企业追讨工程款、欠款,为多家国企处理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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