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就A与被告B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多份保险合同签订前就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但依然承保并收取相应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一、报告保险公司以客户为主来管理保单。
2019年 月 4日,A给报告客服打电话,被告客服以A的姓名和身份证作为关键词查询了全部未涉案保单情况,并告知A。
2019年 月 日,A给报告客服打电话,被告客服以A的姓名和身份证作为关键词查询了全部涉案保单情况,并告知A。
A已将上述两份录音刻盘并附文字整理记录提交法庭。
这两份证据充分说明保险公司是以客户来管理保单的,就是说保险公司对客户A的各种情况都是了解的。
二、C、D、E的体检报告都显示A有甲状腺结节,原告律师调查令回执显示体检报告由被告统一领取,被告至迟于2017年3月即已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
1.C体检报告和原告律师调查令回执证明,A有甲状腺结节,体检报告由被告统一领取,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缴纳。
法官依法调查的信息也显示,A有甲状腺结节,体检报告由被告统一领取。
2.D的体检报告和原告律师调查令回执均证明,A有甲状腺结节,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缴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律师调查令回执显示爱康国说报告领取方式“自取”,这里的“自取”与原告律师调查令回执描述“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相互印证,说明体检报告的自取人是保险公司。
3. 2017年4月16日A应保险公司要求在E体检,被告调取该次体检的报告首页特别说明:“B核保2017”。
三、被告称A有12份撤销的投保申请,实际上该12份撤销申请全部为被告暗中操作,A未见过撤单申请书,也从未在上面签过自己的名字,这证明保险公司为承保而有预谋、成规模、持续性地隐瞒A有甲状腺结节并承保的事实。
被告说A有12份撤销的投保申请,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份2013年的 、 是正常撤销。撤单原因一是银行账户出错,另一是增加保额,修改后已经承保,保单号为 恒安标准幸福今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100万。
2.两份 (此单为理财险,按规定不需要体检)、 是系统自动撤单的。
A根本不知道有 保单,也没提供投保申请,A也没有收到体检照会。按照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逻辑,这个原告是可以不撤单的。
A根本不知道有 保单,也没提供投保申请,A也没有收到体检照会。
3.两份 (查C类与B类的差项,不涉及甲状腺)、 (不需要体检)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A是不需要撤单的,但保险公司为何撤单,原告不得而知。
4.前述 (查C类与B类的差项,不涉及甲状腺)、 (不需要体检)及其余六份 都是撤单,不是A撤单,撤单申请都不是A本人签字,A已向法庭申请签字笔迹鉴定。
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保费,有预谋且大规模造假,故意隐瞒A有甲状腺结节的事实,应承担保险责任。
四、 号保险合同资料充分说明,被告早就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具体方法为伪造《投保申请修改表》、《投保事项变更申请表》,降低保额。
被告承保的 号保单,被告答辩和举证时说保额从40万元降低至20万元系A逃避体检,这并非事实。
该次投保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发出照会,4月26日A由被告的陪检人员陪同,到D体检,D体检中心给法院的回执为:“此体检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注:该体检报告证明A有甲状腺结节)。
而实际上,将保额从40万元降低至20万元的《投保申请修改表》、《投保事项变更申请表》A从未见过,也不是A本人签字。
被告说A主动降低保额不再需要体检,无事实依据。所有操作全部是被告保险公司所为,系被告在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后,为了与A签订合同,主动降低保额,置A身体健康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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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号申请(未承保)和 号保单(承保)内容、保额、保费完全一致,是被告在 号体检后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后,便降低体检标准为D类体检,为A承保 号保单。具体方法为降低体检标准。
号保单和 号保单,内容完全一样、保额完全一样、保费金额完全一样都为23377元。但在 号保单体检时(体检照会是D类体检+甲状腺B超+乳腺B超+宫颈TCT)查出原告有甲状腺结节后,保险公司主动撤销该保单(此投保申请不是A撤销的,撤销申请不是A本人签字),撤销后又发照会降低体检标准为D类体检,并将相同的保单 承保。
具体过程为:
1.2017年3月21日根据保险公司体检照会(体检项目为:D类体检+甲状腺B超+乳腺B超+宫颈TCT)。
2.2017年3月23日,A由的陪检人员陪同,到C体检了保单照会的全部体检内容,C院给法院的回执说:“A体检报告6页+7页,共13页,2套体检,原始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
C2017年3月23日体检报告显示A有甲状腺结节。
3.后保险公司撤销 的投保申请,需要说明的是,A从未见过该申请表,更没有在申请表上签字,全部是保险公司所为,也未告知A的身体状况。
4.2017年3月30日,保险公司发体检照会(体检项目为:D类体检,不含甲状腺B超)。
5.2017年4月6日A在D体检。
6.2017年4月12日,保险公司给A承保,保单号为 。
(详见 保单(撤销)与 保单(承保)之对照比较)
这说明保险公司为了承保获取保费,故意降低体检标准规格,在明知A有甲状腺结节后,未降低保额而是降低体检标准规格,可见被告对原告有甲状腺结节是明知的。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收到了包括含A有甲状腺结节的全部体检报告,早已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但为了收取保费,反复为A撤单,并采用降低保额、降低体检标准等手段,花样百出为A承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A代理人: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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