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我国《公司法》对有关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同时也赋予公司较高的自治权。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的事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本身对有些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二是放权,直接规定一些事项由公司章程来规定。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 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当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并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均可担任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 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议机构和投资、担保的限额,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由章程的规定(如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也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四 有限公司章程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五 股东会其他职权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37条第(11)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法定以外的职权。
六 股东会定期会议时间及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时间。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不必受提前15日的限制。
七 章程可规定有限公司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八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外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44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十 董事任期任期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 董事会其他职权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46条第(11)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十二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外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48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这里主要指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形。
十三 章程对经理职权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49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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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51条和117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 监事会的其他职权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
十七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外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55条和119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十八 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时间等均可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章程可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约定该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或者减资,以退出公司。
二十 股东大会认为章程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81条第(12)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由章程规定法定范围之外的情形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除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十二 章程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十三 章程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即,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十四 有限公司章程可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二十五 股份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十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十七 章程可定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章程可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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