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戴某婚后想买一辆当地牌照轿车,但由于限购政策,俩人就协议“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戴某名下的A区1套房产归刘某所有。2020年1月15日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二人完成了购车上牌。在此期间二人并未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变更登记,A区房产登记的房主仍然是戴某。办理完上牌后,刘某与戴某复婚。2022年4月2日戴某作为出售人把当年假离婚“协议”给刘某的某区房屋以6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第三人小丁,戴某支付给刘某300000元。2022年5月25日,刘某戴某感情破裂,二人登记离婚。现刘某起诉戴某,以涉案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为由,要求戴某返还涉案房屋的剩余售房款350000元。庭审中,戴某主张与刘某是假离婚,A区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出售款650000元应归双方所有。刘某主张按照2020年1月15日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提到的A区房产归其所有,该房屋出售款650000元也应全部归其所有。
法律分析:
1、法院怎么看待假离婚?
“假离婚”只是民间对于因为一些特定目的办理离婚手续,后期还打算复婚的一种行为的说法,其实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的,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只要程序符合要求,双方自愿离婚,该解除行为有效。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除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外,该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戴某名下的A区1套房产归刘某所有,那么即使复婚,该套房产仍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双方复婚就自动变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刘某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的诉求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如前所述,虽然该套房产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双方复婚就自动变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时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处理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通过刘某和戴某的行为,可以看出俩人已经对这个房子如何分割达成了协议,并且也已经实际分割完毕,在此基础上,刘某是无法要求戴某返还剩余购房款的。最终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刘某与戴某于2020年1月15日登记离婚时约定A区房产归刘某所有,但双方登记复婚后将该房产出售,戴某给付刘某部分购房款。2022年5月25日双方再次登记离婚时,未对A区房屋出售款的处理作出约定,也未约定戴某欠付刘某售房款。由此可见,2022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离婚时,对A区房屋出售款已经处理完毕,双方没有争议。刘某再行主张戴某给付售房款3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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