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原则的适用现状
专利侵权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三个基本相同+一个容易想到)侵权,在实践当中,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之间完全属于相同侵权的情况比较少见,大多数情况专利权人还需要利用等同侵权来获得更完善的保护,但等同侵权的适用受到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可预见原则、明确排除原则等的限制,因此在等同侵权判定中,被告可以充分利用以上原则来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本文仅针对禁止反悔原则予以分析。
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依据
《北高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6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禁止其反悔为由进行抗辩。
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限制或者部分放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基于克服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要。
权利人不能说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原因的,可以推定其修改是为克服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
案例解析
案例: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09)民提字第20号)
法院查明: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其独立权利要求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包括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上位概念“可溶性钙剂”包括各种可溶性的含钙物质,它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申请人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供了配制药物的实施例,对于其他的可溶性钙剂没有提供配方和效果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其他的可溶性钙剂按本发明进行配方是否也能在人体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对其进行修改。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
关于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是否等同问题,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第2页明确记载,可溶性钙剂是“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可见,在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并列的两种可溶性钙剂,葡萄糖酸钙并非活性钙的一种。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1所进行的修改,放弃了包含“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葡萄糖酸钙,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活性钙”技术特征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对禁止反悔原则理解有误,将二者认定为等同特征不当。
律师评析
在专利申请阶段,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可能会导致专利存在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缺陷而不予授权,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授权,专利代理人或专利权人往往通过放弃一部分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将保护范围限缩,使得专利文件克服以上缺陷从而满足授权条件,而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为使得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又希望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系等同侵权适用的限制,能够有效避免专利权人在授权阶段和诉讼阶段两头获利的情形,在诉讼阶段,被告可以抗辩原告所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等同的技术特征系原告在授权阶段已经放弃的技术特征,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无权再主张等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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