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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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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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9969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给原告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199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 三期项目车库雨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 路西侧的 三期项目车库雨棚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日期为2020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312000元,此外合同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付与被告。2019年12月,原被告进行对账结算,最终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299969元。被告答应结算当月即付清全部款项,但被告除用三个车位充做80000元工程款外,其余款项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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