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本诉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天津市xxx。联系电话: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信息、日出生,住天津市xxx。联系电话:
本诉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3600元。
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装修损失171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袁绍武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原告xx与被告xx以及第三人xxx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xx房宿出租给原告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租赁期自201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房屋租金为每个月壹万贰仟元整,租金以6个月为一期进行支付。合同第八条第4项还约定:租赁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第7向约定:乙方已经按提供给甲方的书面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及添附的,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则甲方除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装修、添附补偿费,装修、添附补偿费以乙方的付款凭证为准。
后新冠疫情爆发,因疫情防控需要,涉案房屋的店铺经常无法经营,2022年度停业更是长达四个月有余,因经营困难,涉案房屋的店铺经常无法经营,2022年度停业更是长达四个月有余。2022年12月,疫情开放之初,原告对店面进行重新布置,搬置物品时遭到了第三人的阻拦。2022年xx月xx日,第三人在被告的授权下及公安的见证下,将房屋上锁,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被告以实际行为强行将房屋收回,提前解除了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私自收回房屋的行为系根本违约,使得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店铺无法营业,给原告及店铺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反诉,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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