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就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一案,被申请人现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第1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的薪酬已经足额发放。
1.申请人职级变化情况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银保渠道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取消“业务总监”架构的规定,___年___月___日,申请人正式由“_____级”对接至“_____级”。
___年___月___日,因申请人2023年三季度考核未达标,根据《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降级至客户经理_____级。
___年___月___日,因申请人2023年四季度考核未达标,根据《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连续两个季度未达成考核指标要求20%的人员应清退,调整申请人职级为“客户经理清退”,故2024年1月薪资按照“客户经理一级”发放。
2.与职级对应的基本工资:底薪+岗位津贴(与业绩挂钩)
根据《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7:3上限内对底薪与岗位津贴进行拆分,其中底薪为每月固定发放,业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每月固定发放”的“底薪”,一部分为“按照月度考核达成情况按比例发放”的“岗位津贴”。
3. 自2023年7月以来,申请人每月业绩达成均为0元,不符合 “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
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职级、业务考核达成情况、及“岗位津贴”应发放情况如下表所示。
图标略
由上可知,申请人自2023年7月起,每月业绩达成均为0元,不符合被申请人制度中“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故针对此部分,不予发放。
4. (2023)第______号仲裁裁决中,误将“按照月度考核达成情况按比例发放”的“岗位津贴”,认定为固定发放的数额。
在______号仲裁裁决中,误将“按照月度考核达成情况按比例发放”的“岗位津贴”,认定为固定发放的数额______元,实际上,根据申请人调整后职级,客户经理十级岗位津贴应为______元,又因为申请人2023年6月业绩为0,故当月不应发放岗位津贴。
被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但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未赋予我方起诉的权利。
二、不同意第2项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______元已足额支付。
___年___月___日,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______元,申请人无权再次主张。
三、不同意第3项仲裁请求,2023年防暑降温费951元已足额发放,不同意支付被申请人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被申请人工资为下发制,申请人2023年的防暑降温费分两笔发放,合计发放950.4元,具体为:
___年___月___日,发放2023年7月工资时,发放了6月、7月、8月共三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共计712.8元;
___年___月___日发放,2023年8月工资时,发放了9月防暑降温费237.6元。
根据《天津市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335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离职,同意支付2.5个月的冬季取暖补贴共计209.38元,具体计算过程为:
355元÷4×2.5个月=209.38元。
四、不同意第4项仲裁请求,申请人2021年、2022年的年休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2023年已足额享受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因此,申请人2021年、2022年的年休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2023年申请人已足额享受______天年假,被申请人不应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离职,故不应享受年假。
此致
______答辩人: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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