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问:如题。
答:
这个问题应该分开来看: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公司法修订之前和修订之后,均有不同。
对内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无需他们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修订前后均如此规定。
对外转让——修订之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修订之后通知即可。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过,新修订《公司法》有了新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无论是修订之前的“同意”,还是修订之后的“通知”,主要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即股东之间的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如果不能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信任与合作关系就很可能遭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当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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