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案例:婚前借款,离婚后起诉
2022年,小猛和小丽建立恋爱关,开始同居,半年后领证结婚。
结婚一年后,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
之后不久,小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偿还借款10万元。
小猛诉称,2022年1月至双方结婚前,自己多次向小丽出借资金,其间小丽向其出具借条。离婚后经多次催要,小丽均拒绝还款,故呈诉。
小丽则辩称,双方曾系夫妻关系,小猛向自己转过钱,自己也确实写过借条,但自己也多次向小猛转款,自己付出较多,不认可小猛的诉讼请求。
法庭裁判:双方债权债务终止
庭审中,小丽认可10万元款项已经分批收到,称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小猛对此无异议。而对于相互大额转账,双方均认可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虽然小丽向小猛出具了借条,且认可已经收到款项,但结合双方恋爱关系、同居时间、登记结婚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陈述以及双方彼此频繁相互转账,尤其是对大额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均不持异议等事实,应当认定双方财产出现混同,亦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双方债权债务终止。故而小猛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理说,婚前小丽向小猛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小猛的婚前个人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登记前形成,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小猛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本案的事实调查部分清晰表明,债权人小猛和债务人小丽财产出现混同,且消耗于双方用于日常生活中,因此法官驳回小猛的诉请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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