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2015年,张某与妻子王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其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为:
坐落于xxx的房产归孩子小张所有,原、被告无权变卖……
而就是这个约定,三代人产生矛盾,并由此引发了两场诉讼。
█ 案涉房产的前世今生
1998年,张某的父亲老张经有关部门同意,对自家住宅进行了翻修。
2012年,村里进行拆迁整合,还迁协议产权人先登记为张某,后改为其父老张。
随后村里出具的《选房结算单》显示,产权人登记为小张。
2021年7月5日,小张和母亲王某某登记为还迁房产的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三代人,两次诉讼
自2013年还迁楼房交付使用时起,老张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6年,老张得知自己的儿子张某和儿媳王某某离婚后,便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调解书中的关于房产归孙子小张的约定,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2023年,王某某和小张提起诉讼,要求老张腾退房屋,并支付自房屋交付使用以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会怎么判呢?
█ 法院判决:腾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起支付占用费
一、老张为什么要腾退房产?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故小张和其母亲王某某作为房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老张返还原物。
二、老张何时起应支付房屋占用费?
小张和王某某要求老张支付自2013年入住以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关于这个问题,法官按时间段进行了论述。
老张入住——取得产权证书。法院认为,房产未登记确权前,具体权利人及其份额尚未明确,故老张的占有不能认定为无权占有,因此本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取得产权证书——起诉之日。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产已登记在小张母子名下,但该房产系家庭成员权益共同置换而来,且没有证据显示小张母子曾要求老张搬离和索要过房屋占用费,故老张无需支付。
起诉之日——腾退交还房屋。老张应支付占用费。
三、占用费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小张母子起诉主张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占用费,法院按照当地《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通知》载明的租金水平,根据案涉房屋的面积,酌定了占用费的数额。
█ 一点思考:离婚协议中赠与孩子的房产,可以撤销吗?
近年来,不少夫妻协议离婚时,对共有房产不进行分割,而是直接赠与孩子。
那么,在房产过户给孩子之前,如反悔,能撤销赠与吗?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如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应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另一种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涉及人身、财产等诸多内容,且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不可撤销。
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一般也认为是附条件的,即一方同意将房子赠送给孩子,另一方才同意离婚或其他财产分割方式。
同时,该赠与也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如撤销也须双方同意,只有一方要求撤销,则未满足可撤销条件。
至于本案老张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考虑的更多是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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