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装修公司出具欠条
2021年8月,小刘与一家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完成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装修公司向小刘退款87000元,期限为三个月,装修公司向小刘出具了欠条。
胜诉后未能执行回款
约定期限已过,小刘多次催促退款无果,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向小刘全额退款87000元。判决生效后,小刘于202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装修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案件的执行。
装修公司未通知,违规减资
2024年3月,小刘经网络查询得知,装修公司于2023年12月进行了减资,其注册资本由200万元更变更为2万元,其中一位股东认缴出资由190万元减资为1.9万元,另一股东认缴出资由10万元减资为0.1万元。
装修公司进行减资,小刘未接到任何通知。而根据当时《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
小刘认为,公司减资会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同时会免除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在公司减资时应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装修公司减资时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小刘,故减资行为不合法,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故要求追加装修公司二位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装修公司所欠小刘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基于此,小刘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追加装修公司二位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2024年7月,小刘收到了法院执行裁定书,小刘的追加申请被驳回。
裁判理由如下: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公示的信赖利益,但二位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50年,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考虑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装修公司已无偿债能力,二位股东在公司负债后,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不宜在案件执行环节直接将上述当事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
一开始小刘问过,又快又好要到钱,有没有好办法。
显然没有。
而对这个结果,小刘也有预期,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10天后,他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最后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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