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近年来,股东知情权纠纷逐渐增加,表明中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自身以及公司的合法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些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规定,已为广大中小股东所熟知。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还存在经营不规范,不记账、账本丢失,甚至隐匿账本的情况,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置备义务,未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或第97条列举的公司文件材料,造成股东要求查阅的文件根本不存在或者毁损灭失,公司往往无法提供也难以采取补救措施来制作相关文件。对此有的股东诉诸法律,有的也确实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但在判决后却难以执行,股东也无法实现查阅目,无法切实行使知情权。
有以下案例:
股东要求查公司账本,起诉到法院。
案例一
公司抗辩:原告所要查阅的账本已经丢失。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辩称该账簿丢失,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公司抗辩:多份重要文件包括本案涉及的财务报表等文件丢失。
法院判决:被告称履行有难度,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案例三
公司抗辩:鉴于我公司仅能提供最后几年的财务账薄。
法院判决:公司并未对自己的部分账簿毁损灭失的主张进行举证,故判决提供全部账簿。
虽然有判决支持,但据了解,在实践中执行的并不好,估计执行庭法官也是一脸懵逼,都说没了,难道能立马给你造出来一本?
对此情况,《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救济。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条明确规定,在股东查阅权受到上述根本性侵害并且给股东造成实际损失时,股东有权起诉请求具体负责制作和保存有关文件材料的董事、高管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管怠于履行依法置备公司文件材料的职责,一方面,违反法律法规,既直接损害了股东知情权利益,也造成公司未履行依法置备公司文件材料的义务,同时他们还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
给股东造成损失,指的是经济利益损失,从公司实践和相关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因公司未依法置备文件材料而遭受损失,主要是由于公司会计账簿被故意隐匿或者销毁所致,具体而言,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难以证明公司具备分配利润条件并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难以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剩余财产并请求进行相应分配,以及因无法组织公司清算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带来的损失等。
具体认定公司董事、高管责任时,应掌握以下要点:
第一,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或者第99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董事、高管有失职行为。
第二,公司未依法履行置备公司文件材料职责的行为给股东造成了损失。
第三,董事、高管的失职行为与股东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相当于给公司董事、高管戴了一个紧箍咒。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把板子打到董事和高管个人的屁股上,他们合法履职的积极性会逐步提高,当然,这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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