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南律师
一、公司的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应当按照以下程序:①成立清算组;②就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并公告;③债权人申报债权;④制定清算方案(包括偿还债务);⑤提供清算报告等材料去工商机关注销登记。若公司意图逃避债务未按照正当程序注销的,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以下情形下股东或清算组应当承担责任:
1、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或未公告导致债权人未获的清偿的,清算组应当承担责任;
2、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清算报告中应当对债务偿还情况予以说明,若公司为了顺利获得注销登记,并意图逃避债务,可能会在清算报告中表明债务已得到全部清偿。那么若债权人后续起诉,经法院认可该债权的,则股东会被认定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案号为(2014)昆民二终字第1121号的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被上诉人王福基向原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过程中,该公司经解散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上诉人刘柏华系原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清算组负责人,在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期间,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王福基;在清算报告中对于“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部分亦未对王福基的工伤保险赔偿事项进行披露。尽管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清算注销,但被上诉人王福基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公司清算时未获得相应赔偿。上诉人等原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已承诺“清算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故被上诉人现要求上诉人等股东对原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刘柏华作为原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适格的被告,其提出被上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柏华作为原云南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工伤保险费用。”
以上案例中,公司因未依法将清算事宜通知原告,亦未将原告事宜如实在清算报告中披露,违反了《公司法》第185条,股东和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和19条承担责任。
三、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如要注销,清算义务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如果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未依法履行清算,而是以虚假承诺骗取公司注销,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等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延伸
若公司的清算注销系完全合法的,既通知了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也依法清偿了所有已知债权,未故意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而是在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债务的(例如:公司在注销前与一顾客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合同双方均正常履行完毕,在公司注销后,顾客才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注销前双方未对此事有过任何交涉),那么权利人能否起诉股东,对此不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但因为基本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结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偿完债务之后,股东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可以确认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司财产优先对外部予以解决,有剩余的财产才对股东予以分配,故公司正常注销后股东分配了财产利益,而债权人为实现权利可以向股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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