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张某给付刘某彩礼9万元,2015年3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刘某回娘家居住,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9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当地风俗习惯,判决:刘某返还张某的彩礼款的60%,即54000元;无争议的尿桶等陪嫁物品归刘某所有;双方无争议的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物品除包年宽带网络归张某所有外,其余归刘某所有。双方主张的其他物品,因均未提交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此次不予解决。
律师分析:
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还相当盛行,而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则大到彩礼,小到尿桶、暖壶、被子等财产归属往往引发纠纷。当然,“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案由被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来说,未领证未同居,则彩礼100%退还;未领证已同居,彩礼返还比例一般为50%或60%,同居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没有关系。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双方相关婚庆婚纱等花费、相互赠予财物、长辈亲人赠予财物等都不会被认定为彩礼。此外还有所谓“背桶子钱”、“油钱”、“插灯钱”、“伴娘钱”等,因不是为缔结婚约关系而必须的礼金,所以法院也认定不具有彩礼性质。
律师提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分析多份判决可知,法官判驳的理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证不能,无论男方的彩礼和其他财物,还是女方的陪嫁物品,主张权利时都需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这个案例中,虽然女方在庭审中称陪嫁物品中有两个尿桶,但男方坚称现有物品中只有一个,双方各执一词,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最后法院判决现有的一个尿桶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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