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就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57万元(其中包括55万元的本金,2万元的利息),而非10万元。
1、原告提供的《借据》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7万元,被告应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每月25日还款3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还清,《借据》的内容实际为还款计划,按照交易习惯,出借方一般将还款计划中的借款全部交付予借款方后,借款方才会按照出借金额制定还款计划,故《借据》中的57万元应当为借贷的实际发生金额。
2、被告称仅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10万元系2018年7月25日由案外人受原告指示转给被告,而《借据》的形成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晚于上述转账时间,本案为先转账再写《借据》,若被告仅仅借款10万元,不可能在后期写下欠款57万元的《借据》,故借款的实际发生额应当以《借据》为准,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原告提供的录音表明,被告已承认向原告借款55万元,并承认应每月向原告还款3万元,录音证据与《借据》能够互相作证,证明被告欠57万元的事实。
代理人:
2020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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