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新旧变化】2006年《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即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本次修订捋顺了《合伙企业法》和现行《公司法》之间关于投资的抵牾关系,从本条来看,应为不再限制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条文解释】
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成为公司资本,公司将股东投入的资本以公司自己名义向其他企业投资,对公司股东而言,显然是一种投资的转移,即”转投资”。
从本条及下一条来看,公司转投资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公司的投资对象只能为企业,包括公司和其他非法人的市场主体。
2、转投资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3、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一点思考】
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有法律障碍的,但本次修订之后,这个障碍扫清了。
2006年《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之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又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显然,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但《合伙企业法》第3条又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条有所抵牾,所以现实里众说纷纭,有人依据该条认为没有禁止除前述公司之外的其它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本次修订的本条措辞变化,意思大变,也直接化解了之前法条的相互矛盾,非常明确地表明法律禁止行为,也直接指向《合伙企业法》第3条里提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实际上,公司对外承担的本来就是无限责任,又岂在乎多这一刀?
现实里已经不少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例子了,目前中国很多私募基金都是采取这种方式,即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此外有人说蚂蚁金服股权结构,就有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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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为多位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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