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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子公司、分公司的规定。
【新旧变化】本条内容无变化。
【条文解释】
本条明确规定子公司法律地位。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新修订《公司法》里将其分为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经济上、法律地位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延伸阅读】
一、子公司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编者注:已废止)第4条指出: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虽然上述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日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所废止,但它这个对子公司的描述在实践中还是被大家所认可。
一般认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其中根据持股比例多少,又可以将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权,该公司即为全资子公司。2006年《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为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的股权,对子公司有绝对控制权,则该子公司为绝对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未超过50%,但系子公司第一大股东,且能掌控子公司董事会,则该子公司为相对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股东对子公司,可以查账?可以起诉董监高吗?
这个问题新《公司法》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对全资子公司才可以。
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第57条、第110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此外,第89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公司股东可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股东代表诉讼。
【一点思考】
子公司能否持有母公司的股权(股份)?
新《公司法》第141条为新增条文,该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而对于有限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则对交叉持股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权(股份)这样“僭越”的事情,所以相互持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但因为担忧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会导致公司资本重复计算,虚假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非常谨慎,至少笔者目前未见到母子公司相互交叉持股的例子。
但我国未立法完全禁止,或许意在允许探索,因为有先例可循:实践和研究表面,日本企业交叉持股是颇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能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对抗市场风险能力。
本文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78.html,作者王永利律师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为多位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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