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公司法》第33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该条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对象做出了规定,对原始会计凭证可否查阅并没有作出规定。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这说明,最高院拟授权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也即原始会计凭证。
而在2017年8月最终通过的版本中,则删去了关于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规定,以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行使该权利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核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受法律保护。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等情况、保证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这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并上升到诉讼层面的是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我国《会计法》第15条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理论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从公司法关于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立法目的看,股东可以查阅与会计账簿对应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制作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和基础资料,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只有通过对相关凭证的查阅才能真实、全面了解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因而对《公司法》第33条应作扩大解释,相应诉请理该得到支持。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则无法判断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无法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请求查阅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的会计账簿,并不包含原始会计凭证,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已经超出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范围。现实中也确有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虚假的会计账簿,向股东提供虚假经营信息,其行为无疑侵犯了股东知情权,但这已经不属于股东知情权所能调整的法律范围,要求查阅公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认为股东查阅的范围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而有的法官则持相反的观点,甚至在同一个法院中也会出现不同法官的相反判决。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正常经营的相反诉求,确实是个两难的选择。如肆意扩张股东知情权范围,则很容易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的的泄漏,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相反,如过于限制股东知情权,则很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权益,从而影响整个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认为: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
期冀在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和更多的司法实践总结后,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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