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 王南南
一、案件事实
原告系天津一家从事网站建设的公司,被告也系一家从事网站建设、推广的公司,位于淄博。2016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某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合同书》,约定原告为上海某公司网站设计、定制开发,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网站制作,网站上也展示有原告制作的图片。2018年前后,该公司停止经营,网站也随之关闭。202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前述原告制作的网站系其制作,被告在宣传的同时也使用了原告制作的图片。
二、维权准备
得知自己辛苦制作的网站、图片被别人拿去宣传后,原告负责人非常气愤,遂来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提示和指导下,原告主要做了三件事情:一是找到创建网站的源代码并测试网站上线;二是确认“PS”图片原图的合法来源; 三是对侵权的网页进行公证。
三、法院判决
2023年8月,原告以被告不正当竞争及侵犯著作权向天津某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管辖异议被驳回后辩称:原告未提供图片的著作权证书,“PS”的图片无著作权。后经法庭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通过PS等绘图软件整合各类元素加工创作而成,其在构图和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中直接或经过编辑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
四、律师分析
一审认定权利图片主要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为美术作品,二审判决未明确为何种作品。 “PS”的图片到底属于何种作品?也有人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前八类作品,应属于兜底条款的第(九)类,即“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有人称之为“图像”作品,有人称之为“数字作品”。笔者认为,不管如何归类、如何称呼,有一定独创性的“PS”作品都应该受到保护,因为这类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即表现在一定载体上、最低限度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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