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合议庭: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提出我方的诉求和依据,希望法庭能合理采纳:
一、本案借款产生于李兰与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上诉人也曾认可借款事实并保证会进行偿还,故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配偶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不予追加被上诉人为被执行人,我方无法追加被上诉人为被执行人,只能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经实体审判不能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执行法官无法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经过实体审判来加以确认。
三、我方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中就包含了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因为只有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我方在庭审中以及诉状中都明确表示该部分债务与被执行人配偶的借款为同一笔,并承诺不会重复执行。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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