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认购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认购方认购出售方开发的商品房,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认购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认购方自愿认购出售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的 【栋】 【单元】 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项目案名、房号最终以地名办批复为准),用途用☑住宅/□商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摊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房管部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标准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标准单价(建筑面积) 元/平米,享受折扣为 ,优惠后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成交单价(建筑面积) 元/平米
第三条 购房定金
认购人应当于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认购方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全额支付房款,本认购书项下认购定金冲抵相应房款;
2、贷款方式付款:认购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出售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在上述文件签订生效后,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认购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认购方按时支付首期房价款的,本认购书项下认购定金冲抵相应房款;按揭房价款人民币 万元,由认购方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该按揭贷款数额仅为认购方申请的意向,认购方申请该笔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终批复为准,出售方无义务保证认购方一定能够获得该笔贷款的部分或全部。
认购方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已经详细了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按揭贷款政策及要求,认购方须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之日前备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并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之前或当日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批准认购方部分按揭房价款的,则认购方同意在出售方通知认购方缴纳剩余房价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足按揭差额部分房价款;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予批准认购方按揭贷款申请的,则认购方同意在出售方通知认购方缴纳剩余房价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按揭房价款;认购方逾期支付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认购有效期
双方确认,认购有效期为7天,自本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认购方应于上述认购有效期内持本认购书、定金收据、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出售方指定地点与出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对出售方依法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的遵守承诺,并依约缴纳房价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如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则认购方还需携带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认购方未在本认购书第五条约定的认购有效期限内与出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的,则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出售方有权另行处分该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出卖给第三方),且出售方无须为此解除另行向认购方发出任何形式的通知,认购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定金仍不足以弥补出售方所遭受到的损失,则出售方仍有权向认购方追讨损失。
2、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前,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政策调整等非出售方所能控制的情况致使该商品房不能出售给认购方或有其他不能出售的情形的,出售方向认购方无息退还定金而不作其他赔偿/补偿,本认购书自动终止。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认购方已经于签订本认购书之前,详细阅读并同意出售方公示于售楼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认购方在签订本认购书前已对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及其他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且不存在任何异议。出售方及认购方承诺按照上述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销售文件条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销售文件。
2、未经出售方书面授权和书面确认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出售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或口头所为的任何承诺、陈述或提供的任何数据均不作为出售方的任何承诺或确认。
3、认购方声明其所提供的全部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可信,如因证件资料失实致使本认购书无法履行,一切责任概由认购方自行承担。
4、本认购书必须认购方亲自签署。如认购方本人不能签署的,则须通过公证处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认购方委托代理人须向出售方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认购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
5、认购方已充分了解天津市限购限贷政策,并承诺完全符合购房资格要求,订立本认购书后,若因认购方不符合购房资格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出售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不予返还定金。
6、认购方应当在出售方向其开具该商品房房价款发票之前,书面向出售方提供准确开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方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地址/注册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资料)。
除双方另行协商外,认购方无权在出售方已向其提供该商品房房价款发票的情况下,以前述开票信息变更或认购方纳税人主体地位变更(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等)等理由,而要求出售方重新提供该商品房房价款发票。
7、双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按实际存在的误差面积进行退补房价款时,若出售方须向认购方退还面积差价款的,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面积差价款包含认购方应承担的增值税额的,则出售方有权在与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该面积差价款所包含的应纳增值税额扣减手续后,再行向认购方退还该笔面积差价款。若办理前述扣减手续时需要认购方予以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等)的,认购方应当协助、配合。
8、双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若出售方须向认购方退还相应款项(在认购方已支付房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所得的余额款项)的,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应退还款项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则出售方有权在与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应退还款项所包含的增值税额扣减手续后,再行向认购方退还该笔应退还款项。若办理前述扣减手续时需要认购方予以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等)的,认购方应当协助、配合。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双方确认,本认购书中关于认购方通讯联系地址、电话及关于出售方通讯联系地址、电话均真实、有效。采用通信方式通知的,在寄出三天后(本市),七天后(外市)视为送达。认购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售方, 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认购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认购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出售方与认购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生效
1、本认购书一式肆份,出售方执叁份,认购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在本认购书有效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本认购书自动终止。
出售方:
认购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该文章《商品房认购协议范本》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