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 区 道 号 室 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产别 ,结构 框架 ,房屋类型 多层 (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 其他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该房屋 未 (已/未)设定抵押。
1-2 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第一条)。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合同继续履行,以甲方实际交付乙方房屋之日起计租。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每日按 欠缴租金金额的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 租赁期届满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承租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否则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如有相关费用没有结清的情况,双方同意甲方将有权限制同等价值的物品搬出作为抵押物,在双方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物品。
3-5 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起 5 日内,如乙方使用该房屋地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应完成注册地址的变更,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乙方逾期未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自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成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每日 双倍租金金额 的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如双方达成续租意向,日租金另议,按5%-8%递增;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第一年度每套(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4、租赁期间房屋由乙方免费使用。
4-2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 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 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 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 免租金。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租金在二个月以内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每日按 欠缴租金金额的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二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上述4-3-1项约定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 欠交的房租、水电费和承租期内损坏甲方房屋设施及建设结构等 费用,并提供相应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5-2 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 包括但不限于 水、电、供暖(冷)、物业管理、通讯 等 费用由 乙方 承担。
5-3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乙方交还甲方该房屋时,应恢复房屋交付时原状。如因乙方未按要求向所属供水、供电、供暖部门交齐相关费用等原因,对甲方造成招租困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5-4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乙方交还甲方该房屋时,应补齐采暖费(热能损耗费)等费用,如退租时乙方仍为欠费状态,乙方认可,甲方从押金里扣除相应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房屋主体结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房屋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因违法行为或管理不当造成的灾害性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全权负责及赔偿。
6-2 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一第二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由甲方负责正常维修, 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的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6-4 乙方不得在所租赁房屋内从事危险、有污染、有异味、有噪音、有震动等影响其他业主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一切损失及后果。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7-3 甲方在租赁期内拆除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发生,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一第三条)。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4 乙方已对合同及附件所述内容全部知情,无异议。
9-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房屋租赁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6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诸法律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因守约方保全违约方财产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责任险支出的费用、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9-8在租赁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甲方有权带领预期的承租人查看租赁场所,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但查看时间应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附 件 一
第一条: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1、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房屋及设施齐全、完好。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对出现房屋设施的损坏及房屋的改动,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终止后3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可代为修复,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1、乙方使用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如需进行室内装修,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增加部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
2、合同期满,乙方可将可移动装修物拆卸并搬出,其它不可移动之装修应无偿保留,不得破坏原租赁状态。
3、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供水、供电、供暖等相关问题,由乙方直接与相关能源提供部门依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或专业标准协商解决,甲方配合乙方协调。若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与甲方无关。
4、如乙方需要供电增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供电增容手续的申办工作,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1、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乙方三个月内未办理押金清退手续的,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再退还押金。
2、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租房屋内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公司及与乙方相关人员私人物品等)清出。如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7个工作日后仍有物品未清出,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物品所有权,该房内物品由甲方自行处置,后果由乙方负责。
附 件 二
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
为了全面实现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乙方对安全生产经营做出以下承诺。本承诺书是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之一。
一、承租人对所承租的物业安全、人员安全、生产安全负全责。
二、承租人应为甲方的安全检查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三、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四、定期培训,教育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生产操作流程,遵守安全作业规定,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五、承租人应教育本单位员工树立安全防火意识,安排相应的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爱护并掌握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六、承租人应定期对承租房屋内的电路、电器等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七、不在所承租的房屋内私自改变用电设备,私拉电线;不使用超负荷的大功率电器,不带病作业。
八、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自存放有毒有害等化工、化学危险品。
九、租赁期间甲方发现乙方在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甲方有权督促及责令乙方整改。乙方如不服从整改建议,甲方则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十、本承诺书是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随租赁合同的生效而生效,租赁合同终止而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承租期间将严格落实以上安全承诺,如有违反造成责任事故发生,将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补(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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